法商课堂 | 身故保险金变为遗产时,这几种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大家好,我是梁磊老师。2018年3月8日,李爽律师发表了一篇文章《爽心悦目|什么情况下,保单会变成遗产?》,这篇文章引起了很多沃晟朋友的关注。
保单会不会成为遗产?大家通常说的是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被保险人死亡,身故保险金会不会成为遗产;而另一层意思是说,投保人死亡后,保单本身会不会成为遗产。
——李爽律师
”今天,我就“被保险人死亡,身故保险金变为遗产的情形下,保险公司该向哪些继承人支付”这个话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咱们先从一家大陆保险公司理赔过的真实案例说起:
王林(化名),45岁,他年轻时白手起家,将一家化妆品销售代理公司做到了年销售额过2000万。王林有过两次婚姻,和前妻生育有1女,目前20岁,在上海读大学。和现任妻子陈丽(化名)生育有1个儿子,目前在读小学。王林父母均已过世,现任妻子陈丽的父母均在世,身体健康。
2017年2月,王林带妻子和儿子去浙江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王林和儿子当场死亡。妻子陈丽经过抢救,幸运生存了下来。
王林在2014年7月份曾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过500万保额的终身寿险,保单合同中的身故受益人为儿子。妻子陈丽知晓这张保单,度过危险期后第一时间通知为其服务的保险代理人吴一经理(化名)走理赔程序。吴一经理跟王林是多年挚友,知道王林的家庭状况,在理赔时犯了难:到底身故保险金该给谁呢?
这个案例要分两个层面来看:
第一,身故保险金是王林的遗产还是王林儿子的遗产;
第二,身故保险金该给谁。
我们先看第一个层面。身故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王林的遗产。
为什么呢?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王林和儿子在同一车祸中发生死亡,死亡顺序无法确定,推定儿子先死亡,所以身故保险金就变为了被保险人王林的遗产。
接下来,我们再来分析第二个层面。身故保险金作为王林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现任妻子陈丽和前妻女儿。如果妻子陈丽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该把身故保险金给陈丽一个人,还是给陈丽和前妻女儿两个人呢?
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只负有向持有保单的继承人支付,也就是只给陈丽一个人;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向所有法定继承人支付,也就是给陈丽和前妻女儿两个人。
按照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意思很明确,如何进行理赔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向保单持有人也就是妻子陈丽进行直接理赔,一旦给付了身故保险金,人民法院是支持的;保险公司也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证明资料,再将身故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理赔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一般会依据保单持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理赔。本案例中,如果妻子陈丽作为保单持有人仅提供自己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资料,保险公司一般会将身故保险金给付陈丽。
大家可能会问了:万一前妻女儿在理赔完成后才知道有这张保单的存在,想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办法呢?
处理的方法是:前妻女儿可以将陈丽告上法院,通过继承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适用,提醒如下三点:
第一:要严格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详见后文规范指引)的规定以确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该继承人应该持有保险单,并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
第三:如果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拒绝的,该案件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如果是保险公司已经给付了保险金,其他继承人又起诉主张保险金的,应该按继承纠纷另行处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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